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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介紹

 

依商標法規定:「商標所用之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,應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誌,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。 不符前項規定之圖樣,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,視為已符合前項規定。」因商標乃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誌,應具有識別性,如一般商品購買人無法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,即有失商標之識別作用。故商標應具有識別性,始得申請註冊。

 

*何謂商標權?
商標權為依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經核准後,自註冊日起,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。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其所指定之商品為限。

 

台灣商標介紹

 

​1. 商標之種類基本至少分為「商標」、「團體商標」、「證明標章」、「團體標章」。

2. 審查時間:約6-8個月。

3. 商標註冊申請案若有不得註冊事由,經商標主管單位核發核駁先行通知後,申請人若不服,可於送達之次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覆意見。

4. 商標註冊申請案若無不得註冊事由,將發給核准審定書,經核准審定,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,繳納註冊費後,始予註冊公告,並發給商標註冊證;屆期未繳費者,不予註冊公告。

5. 專用期間:自註冊日起10年。

 

6. 商標之註冊有違反不得註冊事由時,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,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。

 

7. 商標延展應於專用期限到期前6個月內辦理,商標專用期間每次可延10年。若於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,應加倍繳納規費。

8.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,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。

大陸商標介紹

 

1. 商標之種類基本至少分為「商標」、「團體商標」、「證明標章」、「團體標章」。

 

2. 審查時間:約12-24個月。

 

3. 商標註冊申請案若有不得註冊事由,經商標主管單位核發核駁先行通知後,申請人若不服,可於送達之次日起 15天內提出複審請求。

 

4. 商標註冊申請案若無不得註冊事由,將發給核准通知並公告三個月,三個月內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,始予註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。

 

5. 專用期間:自註冊日起10年。

 

6. 商標延展應於專用期限到期前6個月內辦理,商標專用期間每次可延10年。若於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,應加倍繳納規費。

 

7. 若連續三年未使用者,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。

 

8. 為了避免他人以”未使用”之理由對其商標提出撤銷,大陸官方接受提供刊登於報紙之廣告做為使用證據,所以商標註冊人最好每隔三年於大陸報章雜誌上刊登一次廣告。

美國商標介紹

 

1. 審查時間:約10-14個月。

 

2. 商標註冊申請案若有不得註冊事由,經商標主管單位核發核駁先行通知後,申請人若不服,可於送達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提出答辯請求。

 

3.商標註冊申請案若無不得註冊事由,將發給核准通知並公告一個月,一個月內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,始予註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。

 

4. 專用期間:自註冊日起10年。

 

5. 美國商標註冊日起第5年~第6年間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書(同時提出商標使用證據),否則商標會被撤銷註冊。

 

6. 商標延展應於專用期限到期前1年內辦理,商標專用期間每次可延10年,每次延展皆須提供使用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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